
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了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的大案。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等四人因合谋操纵股票,被依法“没一罚三”,总罚没金额高达6.27亿元。
四个人合伙坐庄炒股票,被证监会一锅端了,总共罚没了6.27个亿。
1. 这四个人是怎么分工的?
他们四个搭了个草台班子搞“坐庄”:
赵杨、全寿山:这俩是“金主爸爸”,负责掏钱。
王立华、班学钦:这俩是“操盘手”,负责具体的买卖操作。
2. 他们是怎么操纵股价的?
时间集中在2020年2月到9月,干了半年多。手法不新鲜,就是典型的操纵市场两件套:
自己倒手,制造假象:他们手里控制了一大堆别人的股票账户(比如“班某亮”这些),用这些账户左手倒右手,自己卖给自己买。这样一来,在普通股民眼里,这股票成交活跃得很,价格还蹭蹭涨,很容易就被忽悠进去接盘了。
合起伙来拉股价:因为钱都在他们自己手里攥着,筹码也多,就利用这个优势不停地高价挂单买,把股价硬生生推上去。
3. 他们赚了多少,又被罚了多少?
违法所得:靠上面这通操作,他们最后到手了1.56亿元。
最终下场:证监会直接把这1.56亿给没收了,这还不算完,又加罚了4.7亿元。
“1.56亿 + 4.7亿”,这就是标题里6.27亿罚没款的由来。
4. 这笔巨款四个人怎么分着交?
证监会罚钱罚得很清楚,谁也别想跑,按出力大小和角色把单子分好了:
出资的赵杨、全寿山:他俩责任最大,每人要交的罚没款是2.5亿元(没收6271万 + 罚款1.88亿)。
操盘的王立华、班学钦:责任小一点,但每人也要交6200多万(没收1567万 + 罚款4703万)。
5. 他们挨打的时候服不服?
当然不服,在听证会上使劲找理由,大概意思就是:“我们没合谋”、“账户不是我们控制的”、“这就是正常炒股”、“证据有问题”。
但证监会的复核直接给怼回去了,意思是:证据链条很完整,你们几个合谋分工、操纵市场的行为板上钉钉,别狡辩了。
总结一句:
这就是一出想靠资金优势割韭菜的大戏,结果镰刀被没收了不说,还得倒贴好几倍的罚款。典型的偷鸡不成蚀把米,还得连本带利全吐出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25号
当事人:赵杨,男。
全寿山,男。
王立华,男。
班学钦,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操纵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筹划共同操纵相关股票,其中,赵杨、全寿山提供资金,王立华、班学钦负责具体操作。
2020年2月5日至9月11日期间内,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四人控制使用“班某亮”等多个他人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影响相关股票的价格和交易量,相关行为共计获利156,779,370.92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相关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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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提出不构成共同操纵、相关证据存在瑕疵、交易行为是正常的投资交易、没有操纵市场的主观意图、没有控制相关账户等申辩意见。
经复核,我会认为: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辩人之间存在操纵的共同故意及相关分工安排,账户控制关系认定正确。申辩人在操纵期间内存在利用资金、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认定其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无不当。综上,我会对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我会决定:没收赵杨、全寿山、王立华、班学钦违法所得156,779,370.92元,其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62,711,748.37元,由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15,677,937.09元;并处以470,338,112.76元罚款,其中由赵杨、全寿山分别承担188,135,245.10元;由王立华、班学钦分别承担47,033,811.28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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